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18-0000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新华区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针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以教育为主的方式。
第四条 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各镇、街道(管委会)和各部门、各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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