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18-0000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新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强化监督,不断把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职能部门、镇、街道(管委会)应按照全区政府信息工作统一部署,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镇、街道(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镇、街道(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此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