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18-0000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新华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政府部门、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公开。政府部门、单位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我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四条 凡需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五条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部门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部门或单位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此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