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鲜食用农产品“生鲜灯”专项检查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2-04       浏览次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在“生鲜灯”的照射下,人眼看到的物体颜色较自然光下的颜色更鲜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生鲜灯”不会因散发的热量影响食品质量,但却能夸张或遮掩食品的性状,以“虚假好看”影响消费者的决策判断。

为推动《办法》中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的规定尽快落地,新华区市场监管局提前谋划部署,9月份开始全区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宣传办法》有关规定,要求所有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自查自纠,尽早更换符合要求的照明灯具,并于12月1日前整改完毕,所有食品本色展示销售,不再使用“生鲜灯”进行“美颜”,消费者可按自身需求购买。

12月1日,新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的水果、蔬菜、水产、肉等生鲜类产品使用“生鲜灯”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目前检查农贸市场5家,大中型超市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31家本次检查发现,绝大多数单位已更换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对于1家没有更换“生鲜灯”的肉类销售点,执法人员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拒不改正,将依据《办法》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新华区市场监管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持续开展排查工作,坚决禁止使用“生鲜灯”掩盖蔬果肉类的瑕疵以次充好,迷惑消费者,“让食材回归本色、让大家明白消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菜篮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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