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8-19       浏览次数:

  

平新环〔2020〕87号

 

新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各科、室、队、站:

《新华区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30日

  

 

新华区环境保护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监管模式,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污染源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开性、规范性和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和范围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局属环境监察大队是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主体,负责职权范围内“双随机、一公开”的组织实施,并承担职权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重点排污单位及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随机抽查。

第三章 “一单两库”的建立

第七条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我局的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形式、抽查频率等内容。

第九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条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应当结合监管职责,以“一厂一档”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各自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随机抽查对象类型,完整准确采录相关信息。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包含检查对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检查对象名称、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等基础信息。

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证编号、业务专长等内容,并根据人员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自行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应根据管辖区内环境监察人员数量、区域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第十四条按照检查计划事先确定拟检查对象数量,然后从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选取检查对象,选取重复的按“递补”的方式重新选取。

第十五条采取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察)、取样监测、座谈走访、调阅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录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进行下一步处理。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应当在检查报告审定后尽快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录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执法检查主体单位实施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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