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1-09       浏览次数:

平新交〔2021〕45号


各局属部门(股室):

现将新华区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辖区监管实际,认真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2021年11月8日

 

新华区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为创新行业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结合我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要遵循分级负责、透明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突出资质动态、市场主体行为、安全生产三个监管重点。

第四条 局机关各部门及相关股室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系统的“双随机”检查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各部门及相关股室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以局权力清单为基础,对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即抽查事项清单要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情况,结合工作开展实际,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以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为主体,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要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信息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实行动态管理。

以局机关各部门及相关股室和行政执法人员为主体,分类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名录库要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业务专长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股室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要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前瞻性地、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抽查计划。随机抽查对象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抽查比例按照省市区有关要求执行。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失信被执行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八条 根据行业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对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大力推行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检查事项要一次性完成。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都要通过摇号等方式,从“两库”中随机产生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运用统一的随机抽查文书范本,规范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程序。

第九条 被检查对象确定后,通过摇号等方式,公开、透明、公正地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因素。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要接受监督,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要申请回避。

第十条 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或个人保密。违反保密制度的,依法以及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对抽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及时按规定采集和保存。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负责。随机抽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派出单位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抽查对象基本情况、抽查的依据、过程、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 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确需整改的抽查对象,在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要进一步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依法有序退出机制。对不满足资质条件、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华区交通运输局所管辖所有市场主体,对非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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