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新市监处〔2021〕107号
发布日期:2021-0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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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期限 |
平新市监处﹝2021﹞107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大众商店(经营者:卢柯利)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案 | 卢柯利 | 92410402MA42471M38 | /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32元; 3、处三千元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合计3003.32元。 | / | 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