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新政〔2020〕11号
焦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华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十届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6日
新华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6〕81号)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项目)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
(二)区财政本级或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如教育费附加、科技三费、拆迁补偿、移民安置、农林绿化、水利建设等建设项目);
(三)区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或代建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
第三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财政投资项目,必须报区政府批准,经财政备案审核后列入预算编制,年初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应细化到具体项目;
(二)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财政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及预算进行施工,一般不得随意变更追加。年初部门预算中未编制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支出;
(三)工程项目建设,本着俭省节约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以功能性为主,景观性为辅,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
(四)项目进展各个环节,要规范精细化管理,实行跟踪监督,问效追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有权停止拨付并收回建设资金:
1.未经批准超概(预)算的;
2.项目建设单位审核不严或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的;
3.占压、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的;
4.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5.未经批准变更设计方案的;
6.不按时向区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第二章 项目编报
第四条 本级建设项目计划编制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同步进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和项目申报情况,首先进行项目论证,筛选年度项目,报区发改委立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及区长审批后,将项目概(预)算、工程量清单等资料报送区财政局评审并待定项目资金预算。
第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状况,综合平衡后提出建设项目资金总支出框架和各项目资金评审计划初步安排建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本级建设项目预算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财政局根据批复预算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文件。
第七条 申报上级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同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项目汇总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上级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项目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结合区域实际,择优筛选项目,按归口原则分别逐级上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建设项目预算文件,会同财政评审和审核后的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投标控制价等项目资料,报送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采购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投标(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到市招标中心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询价、议价)事宜。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法定招投标公示后,项目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持相关资料(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或协议、工程预算等)到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监督项目施工单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时间进度进行实施。区财政局及相关单位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供项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验收意见、工程总造价、本次申请拨付金额、已累计拨付金额等有关资料。第一次申请资金可按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额的30%拨付项目启动资金,工程完工可按照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有重大设计变更确需追加投资预算时,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追加资金预算的申请意见,并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要求执行。凡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和区财政局审定的建设项目追加资金预算,区财政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当年建设项目未完成的,资金结余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原项目建设。项目完工后仍有结余资金的,本级结余资金缴入国库,上级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区财政局要监督并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建设,落实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合规使用资金,按期完工,并做好项目验收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要会同相关单位和专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报送有关资料进行竣工结(决)算评审。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确定采购项目并确保采购资金到位后,报到区财政局审批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如资金未能提前到位,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政府书面请示或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方可审批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审批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如下:
(一)批复采购形式为分散采购,采购方式为自行采购的资金限额标准是:货物和服务类6万元以下,工程类8万元以下。
(二)批复采购形式为分散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资金限额标准是:货物和服务类6-15万元,工程类8-30万元。
(三)批复采购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采购方式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资金限额标准是:货物15-20万元,服务类15-30万元,工程类30-50万元。
(四)批复采购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采购资金限额标准是:货物20万元以上,服务类30万元以上,工程类50万元以上。
(五)项目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采用正常采购方式以外的,须向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充足的理由并附上级有关部门批示文件。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六)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未经区财政局审批私自采购完毕或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财政局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具体过程及原因,并作出保证,单位纪检部门签署意见,区财政局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第六章 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九条 凡属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年度预算单位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实行代建制项目有关情况审核等。
第二十条 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财政局应当参与项目的初步设计概(预)算审查;涉及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需要追加投资的重大设计变更,在变更前需报送区财政局评审审查,否则不予追加投资。
第二十一条 属于统筹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区发改委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后,区财政局应当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区财政局根据评审结论按照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属于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本建设性质的房屋修缮以及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应当报送区财政局评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需有“工程价款结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条款;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报送区财政局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查:凡属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部门应当预留10%—30%竣工结算尾款,待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批复后进行拨付;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区财政评审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评审,作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逐步建立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付;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结算的工作机制。区财政局出具的评审结论是项目预算、调整项目预算、招投标拦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结算等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延伸和拓展,是对项目全过程的评价,包括起点、进程和结果。财政投资评审从工程概(预)算入手,通过事前评估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关口前移、过程管理、全程跟踪、重点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使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在我区承揽建设项目的外地施工单位,支付工程价款时,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其在区税务局纳税原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各项建设项目资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允许相互挪用。
第二十九条 凡属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否则,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予受理工程价款支付业务。
第三十条 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在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政策执行期间,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中,市级拨付我区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简称“城改项目”)城市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适用范围:城改项目需要配套的道路、桥梁、园林绿化、水、电、气、暖干管铺设(单体建筑室内管网除外)等基础设施,学校、幼儿园、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
(三)审核机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民政局、卫健委、教体局、环卫局、城改办等部门及项目所在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暨园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验收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区城改项目基础、公共服务设施验收评估和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各成员单位依照职责认真做好项目基础、公共服务设施验收评估和资金审核拨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旧城和城中村开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1.已竣工的城改项目,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竣工后,项目企业向所在镇、街道(管委会)提出竣工验收区级资金拨付申请,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后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批示后,组织各成员单位依照规划设计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现场踏勘,各成员单位验收完毕后,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把有关资料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区财政局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拨付资金。
2.未竣工的城改项目,项目企业根据工程预算及进度,向所在镇、街道(管委会)提出申请,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后,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批示后,组织各成员单位依照规划设计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照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现场踏勘,各成员单位验收完毕后,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建设进度资金实行累进拨付制,首次申请资金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进度资金总额不超过资金总额的70%。剩余30%资金,待整个规划小区竣工验收后,经区领导小组现场踏勘,各成员单位验收完毕后,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把有关资料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区财政局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以前未按照该程序执行的,今后均按照该程序执行至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政策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