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新政〔2021〕1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1-00001 | 关键词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新政〔2021〕1号
焦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十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5日
新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我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平政〔2019〕12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是区委、区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是指导焦店镇、各街道(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各专项应急预案、镇(街道、管委会)应急预案、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同应对、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区委、区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应急资源予以支持。在事发镇、街道(管委会)党工委领导下,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此生衍生灾害事件。
1.4 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4.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4.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4.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4.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I级、II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及时报请省政府批准启动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由省级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配合组织指导协调,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前期处置。初判发生III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响应处置;同时,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前期处置。初判发生IV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响应处置,按照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前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焦店镇、各街道(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和重要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 应急预案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职责任务分解细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机构、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订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1.6.3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负责制定,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定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应急预案应适时修订、补充完善。
(3)区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镇、街道(管委会)的应急预案。镇、街道(管委会)的应急预案是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镇、街道(管委会)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基层单位应急预案。事业、企业单位、村(社区),重点工程、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当地镇、街道(管委会)或行业主管(归口)部门指导帮助下制定,并报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和行业主管(归口)部门备案。重点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行业主管(归口)部门审定并备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制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并指导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级现场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2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相关部门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运转,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区突发事件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总指挥部的相关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保障等。
2.1.3 专项指挥部
总指挥部下设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区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4 现场指挥部
IV级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现场指挥部,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承担处置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保交通、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2.2 镇、街道(管委会)及基层组织指挥机制
2.2.1 领导机制
焦店镇、各街道(管委会)在本级党委(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辖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可参照成立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
焦店镇、各街道(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街道(管委会)根据需要设立由镇、街道(管委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保交通、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2.3 专家组
镇、街道(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3.1.2 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
3.1.3 区城乡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风险监测
焦店镇、各街道(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气象、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检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合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 风险预警
焦店镇、各街道(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3.1 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预警信息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2 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镇、街道(管委会)及其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区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同时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及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3.3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辖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辖区或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3.4 预警解除。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时,由区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事件有关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19、120等常用报警电话,或向当地政府特设的统一突发事件报警电话(区应急管理局3380961)报警,或向辖区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本级政府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接警记录表格式附后)。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华区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流程图见附表)
4.1.2 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1.3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街道(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4.1.4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1.5 区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2 信息处理
4.2.1 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镇、街道(管委会)以及各部门向区政府上报的各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向区总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4.2.2 镇、街道(管委会)以及各职能部门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区政府。
4.2.3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辖区外的,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经区政府、区总指挥部同意后,通报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
4.3 先期处置
4.3.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3.2 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并按照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3.2 镇、街道(管委会)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4 指挥协调
4.4.1 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镇、街道(管委会)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区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4.4.2 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4.3 协同联动。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5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工作实行区政府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管委会)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事业、企业单位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自觉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经验丰富人员组成,负责根据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并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应急处置组:由区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新华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新华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做好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以及统计上报伤亡人员信息等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新华公安分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查验死亡人员身份、控制有关责任人等工作。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牵头,新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紧急疏散、安置,以及生活必需品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工作。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牵头,新华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审计局、区地矿局、区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与审计;保障应急救援队伍食宿和应急物资安全;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启用粮油、蔬菜、食盐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8)通信电力保障组:由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通信应急保障。区发改委负责做好事发地电力应急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9)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协调新闻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服务,以及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和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10)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由区委统战部、新华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接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新华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新华分局、区金融工作局、区卫健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由区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以及会议纪要、信息简报起草工作;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和有关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以及与国家、省、市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协调联络工作。
4.6 处置措施
4.6.1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6.2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处置需要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管委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措施,并进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要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款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4.6.3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以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4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我区经济发展稳定时,区政府或经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4.7.1 总指挥部办公室在事发后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市、区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由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统筹协调。
4.7.2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7.3 区委宣传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7.4 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重建
5.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镇、街道(管委会)应当根据本辖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5.2.1 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
5.2.2 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汇报。
5.3 恢复重建
5.3.1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5.3.2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地方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区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需要市援助的,由区政府向市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1.1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区政府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6.1.2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和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6.1.3 区人武部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将民兵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区级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6.1.4 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镇、街道(管委会)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6.1.5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1.6 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6.1.7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开展跨区域应急救援。
6.2 财力支持
6.2.1 区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
6.2.2 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事发地镇、街道(管委会)先予拨款,再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变更或预算追加手续。确需区财政支持时,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市政府财政支持。
6.2.3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2.4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2.5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镇、街道(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 物资装备
6.3.1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制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
6.3.2 镇、街道(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建立本辖区、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6.3.3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社区和农村行政村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6.4 科技支撑
区应急管理局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镇(街道、管委会)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村(社区)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镇、街道(管委会)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7.1.1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7.1.2 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并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1.3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并报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7.1.4 部门应急预案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7.1.5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7.1.6 辖区内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向行业主管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备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1.7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以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以模拟演练方式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7.1.8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2 预案演练
7.2.1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7.2.2 各类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7.2.3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7.2.4 镇、街道(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7.3.1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3 镇、街道(管委会)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4 宣传培训
7.4.1 区委宣传部以及区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4.2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7.4.3 镇、街道(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责任奖惩
8.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8.2 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
8.3 各级承担应急管理、应急救援责任的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 则
9.1 本预案由区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区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评估,并向区政府提出修订意见。
9.2 焦店镇、各街道(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9.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
2.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
3.事故灾害和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4.新华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
5.新华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流程图
6.新华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7.新华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
8.新华区突发事件预警公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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