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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赵某某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7-04       浏览次数:

平新政复决〔2023〕5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一事作出受理决定和立案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书面材料,书面投诉举报“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其依法查处违法线索,告知处置人处理结果,在案件办结后依法奖励举报人等。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7日签收。至今没有告知申请人处理决定。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作出回复已经程序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未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已经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存在失职懒政行为,正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这些行为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申诉故本人严重怀疑被申请人存在包庇违法商家的行为,使政府职能部门公信力丧失。为此,特行政复议至贵局请求贵局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此,特行政复议至贵局请求贵局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挂号信底单一份、挂号信签收信息一份、原投诉举报书一份。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9日接到该投诉举报书,即指定执法人员安排时间着手进行处理。由于当时平顶山市整个区域正值新冠疫情严重、全市区管控时期,商家纷纷关门停业、经营人员离开门店。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同样关门停业、门店无人,通过投诉举报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执法人员无法现场调查取证,只好中止该起诉投诉举报,疫情结束重启调查处理。疫情一结束,执法人员即启动该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由于生意不好,该公司一致停业关门,法定代表人也一直在外地没有回平顶山市,再者因为投诉举报的电话,不是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电话,是生产公司的电话,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不能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通过走访,找到了在郑州的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的手机,于2023年5月22日联系上了李某某,于2023年5月24日见到了公司委托人李某某。当日执法人员进入该公司调查取证。现就调查取证结果说明如下:1赵某某于2022年9月21日以195元拼单成功购买一瓶“某品牌白酒”。2022年10月8日,赵某某以“不喜欢、效果不好”为理由,与被投诉举报方协商解决,退货并收到全额195元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为赵某某已被投诉方协商和解,所以赵某某买酒投诉事件已经终止调解。2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未发现所投诉举报的实物。现场有一箱“某品牌白酒”,上面标注有“不适宜人群”。3由于没有取证到实物,鉴于当事人已主动停止销售“某品牌白酒”,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李保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购买的某品牌白酒订单退款成功打印件;某品牌白酒一箱照片;某品牌白酒抽查照片;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公司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1日名为赵某某的收货人在某平台某品牌酒业专营店下单购买某品牌白酒【单瓶装,不是一箱】传统古法工艺酿制;支付方式:先用后付,实付0元,确认收货后自动付款195元;订单编号:220xxxxxxxxxxxxxx372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称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某品牌酒业专营店销售的某品牌白酒配料表内添加了人参,但未标注不适用人群,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遂指定执法人员展开调查,但由于平顶山市整个区域正值新冠疫情严重、全市管控时期,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关门停业,且通过投诉举报电话无法联系,遂中止调查。后于2023年5月22日与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取得联系。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实地核查,该公司证照齐全,未发现投诉举报的实物,且已主动停止销售“某白酒”,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该公司提供公司情况说明一份。

另查明,2022年10月8日,申请人赵某某以“不喜欢、效果不好”为理由,与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协商解决,退货并收到全额195元退款。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具有举报的权利,但举报的作用在于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违法线索,促进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行政调查权,并非为了直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为被举报人,而非举报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案情事实等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该决定并未给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再者,申请人已与河南某酒业有限公司协商,退货并收到全额退款。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赵远平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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