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用管理指导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1-14       浏览次数:

新华区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用管理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精神,根据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条件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基〔2021〕340号)和平顶山市发改委、财政局、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平发改收费〔2022〕88号)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一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市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60元/生·月,学校可按月或按学期据实收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和有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免费参加课后服务。

第二条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实际工作量、工作业绩紧密联系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  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严格收入秩序,平衡不同学段学校以及学校内部不同岗位之间教职工合理的待遇,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总量调控,盘活机制。对课后服务费支出方向实行总量控制,学校在核定的课后服务费总量内,按照考核办法和规范的程序自主使用,推动学校创新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学校是课后服务费收取的主体,课后服务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各校课后服务费按照区财政局要求代收取后缴支付中心自有资金帐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课后服务劳务费发放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一校一案”,其考核和分配方案要通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区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室、区教体局教育管理股、区教体局计财股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课后服务费的10%可用于补贴课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支出。各学校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要求拟定支付使用范围、总量。

第五章  账务管理

第九条  课后服务费纳入学校专项管理,分别设置“课后服务”项目,进行项目核算。各学校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公布课后服务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规,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区教体局适时对课后服务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或审计,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尽事宜按照中小学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办法于2022年秋季执行。 

 

 

 

 


[打印此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