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路小学教育集团新庄校区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28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按照新华区教育体育局《关于规范教职工病假、事假请假制度的暂行规定》(平新教体【2015】59号文)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焦店镇新庄小学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

一、考勤方式

学校实行教职工签到制度,以签到表为参考。

工作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7:30(夏令时)

             14:30--17:00(冬令时)

二、请假程序

1.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若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限已满应及时予以销假,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外理。

2.请假时需填写统一格式的请假审批备案表,病、事假1天以内由主抓此项工作的副校长审批,1天以上5天以内的病、事假,由校长审批,5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病、事假由学校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2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报区教体局审批。

三、事假

(一)事假审批。教职工因办理私事,本人应向学校提出申请,按上述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可休事假,连续请事假包含双体日和法定假。事假要遵循事前请假原则,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准假而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并报教体局备案。

4.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发办法按照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执行。

5.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晋升,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四、病假

(一)病假须提交的相关材料。病假5个工作日以上者,必须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单、诊断报告、医院建议休息证明 (含建议休息时间)、医疗费、检验报告、住院医药发票、日用药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能证明病情属实的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交原件的,需由出具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作出说明并盖章。到县(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除了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县(市)级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等。确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症一时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在5天内补齐证明材料,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否则,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经审查发现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1.基本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 津贴补贴: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3.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核发。

4.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5.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6.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7.患有癌症、精神病、脑溢血等重大疾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教职工发给基本工资。

8.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五、旷工

1.教职工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病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即为旷工,由学校扣发其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2.旷工累计达7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3.旷工连续达到7天以上15天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5天的,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全年的绩效工资,并及时书面上报教体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4.教职工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须及时上报教体局,按程序作自动离职处理,并从下月起停发其工资,依据有关文件要求执行辞退和解聘程序。

六、其他有关规定

婚假3天,试行晚婚的除按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产90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职工的直接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本制度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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