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需以区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分别加盖“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二、上述两枚印章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印章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授权平顶山市新华区司法局管理和使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附件:
印章样式.pdf
新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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