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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贾某某不服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5-20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新政复决〔2021〕10号

申请人:贾某某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3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新(中)行罚决字〔2021〕53号)不服,于2021年4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新(中)行罚决字〔2021〕53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3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新(中)行罚决字〔2021〕53号)。

申请人称:2021年3月5日,贾某某去北京游玩顺带想找个工作。坐车到府右街北段时下车被路边交警拦住,说是特别时期需要配合检查,然后把我拉到府右街派出所,我一再声明我不是来上访的,还是被送到北京久敬庄集中上访点。在久经庄我再次强调我不是上访的,久敬庄工作人员让我出来了,可我出来就被平顶山驻京办人员控制押送回来到中兴路派出所,未经询问直接去做拘留体检,在我拒绝签字情况下作出行罚决字〔2021〕53号决定书,对我处以九天拘留,我对该处罚不服,现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原告只是去北京找游玩找工作,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违法事实,也没有携带上访材料在非北京非信访场所进行信访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的行政处罚于法无据,请求贵单位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到北京上访,其本人在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公安民警多次告知其在全国两会期间,不要去北京信访后,申请人依然采取了先行购买到石家庄车票,上火车后补票,到北京以后,乘坐公交车不在信访登记站下车,在信访登记站下一站下车,随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截获。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公共秩序,新华公安分局依照职权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认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平公新(中)行罚决字〔2021〕53号决定书,我分局认为该行政处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1年3月4日下午抵达北京。2021年3月5日乘坐14路车在府右街北段下车,下车后被当地警察拦下检查身份证,随后带往久敬庄接待中心。2021年3月6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中兴路派出所受理申请人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同日,传唤申请人至中兴路派出所接受询问。申请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2021年3月6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中兴路派出所告知申请人,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当场表示其不陈述申辩,并拒绝签字。被申请人2021年3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新(中)行罚决字〔2021〕53号),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中兴路派出所于同日出具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平公新(中)行拘通字〔2021〕48号),申请人拒绝提供真实家属名字,并均拒绝签字。

另查明,2016年12月13日,申请人因寻衅滋事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派出所拘留;2016年12月19日,申请人因寻衅滋事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派出所逮捕;2020年5月28日,申请人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派出所拘留;2021年1月16日,申请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叶县公安局拘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作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安机关,依法具有对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职责。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信访人员应当前往信访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存在前往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信访的情况。申请人如需信访,应当前往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新(中)行罚决字〔2021〕53号)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结果并无不当。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维持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新(中)行罚决字〔2021〕5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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