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信息】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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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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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高等 学校等 毕业生 接收手 续办理 | 1.文件依据 2.对象范围 3.办理条件 4.办理材料 5.办理流程 6.办理时限 7.办理地点(方式) 8.办理结果告知方 式 9.咨询电话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2就业 见习补 贴申领 | 一.文件依据 1.《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6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209号)。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强化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豫人社〔2021〕8号)。 二.政策对象 吸纳见习人员(见习对象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 三.补贴标准 对吸纳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吸收符合标准的见习人员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 五.申请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及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 4.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 7.就业见习合格证明。 5.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 6.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8.岗位留用人员劳动合同书(或社保缴费记录)。 9.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六.办理流程 1.申请。见习单位完成见习工作后,可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按季度或者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2.受理初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受理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审核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的见习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见习人员名单、身份证号(隐藏出生月日号段)、毕业证编号、见习岗位、见习起止时间等信息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办理时限 一般按月度为期 八.办理地点(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手机 APP)。 九.办理结果 电话告知或网上公示 十.咨询电话 0375—2288106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