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新双随机办〔2023〕2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3-0005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区属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城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平政〔2019〕26号)文件精神,新华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际,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和第二版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平新双随机办〔2021〕27号)的要求,根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报送的随即抽查事项清单,重新编制了《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予公布,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抽查,不得擅自在清单外进行抽查(特殊情况除外),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进一步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全面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按照《关于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平新双随机办〔2021〕27号)的要求,各部门要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情况,对变动的随机抽查事项进行梳理上报,经新华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进行修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各部门要根据《平项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完善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细化优化随机抽查程序,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检査人员名录库,制定内容规范、制式统一的执法检査表格,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检査结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暂行办法》以及《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的时限依法予以公示。
附件一:平顶山市新华区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二:2023年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
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平顶山市新华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
附 件一:
2023年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86 项)
序号 | 部门名称 | 抽查事项 名 称 | 抽查依据 | 检查 主体 | 事项 类别 | 检查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频次次/年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区教体局 | 对民办幼儿园督导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新华区教体局 | 一般检查 事项 | 民办幼儿园 | 5% | 2 | 实地查看 | |
2. | 新华公安分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 | 《易制毒化学管理条例》 | 新华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 重点检查 事项 | 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 | 30% | 2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3. | 新华公安分局 | 对剧毒、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第2款。 | 新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派出所 | 重点检查 事项 | 对剧毒、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 | 30% | 2 | 现场检查 | |
4. | 新华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治安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 新华分局治安大队和派出所 | 重点检查 事项 | 涉爆从业单位 | 30% |
2 | 现场检查 | |
5. | 新华公安分局 | 对旅馆业从业单位治安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 | 新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派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旅馆从业单位 | 5% | 2 | 现场检查 | |
6. | 新华公安分局 | 印章业从业单位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 新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派出所
| 一般检查 事项 | 印章业 | 10% | 2 | 现场检查 | |
7. | 新华公安分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新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派出所 | 一般检查 事项 | 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 | 30% | 2 | 现场检查 | |
8. | 新华公安分局 | 娱乐场所从业单位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新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派出所 | 一般检查 事项 | 娱乐场所 | 30% | 3 | 现场检查 | |
9. | 新华公安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办法》 | 新华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和派出所 | 一般检查 事项 | 上网服务场所 | 10% | 2 | 现场检查 | |
10.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规章制度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一般检查 事项 | 1、区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区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及私营企业,个体商户;3、新华区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 | 辖区内 企业5% | 1年1次 | 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相结合 | |
11.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一般检查 事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相结合 | |
12.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一般检查 事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相结合 | |
13.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禁止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一般检查 事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相结合 | |
14.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一般检查 事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相结合 | |
15.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资集体协商 | 《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一般检查 事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相结合 | |
16.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一般检查 事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相结合 | |
17.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一般检查 事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相结合 | |
18.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一般检查 事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相结合 | |
19.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高温劳动保护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一般检查 事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相结合 | |
20.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一般检查 事项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定向抽查和不定项抽查相结合 | |
21. | 区商务局 | 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商务 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 事项 | 新车销售企业 | 20% | 1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
22. | 区商务局 | 对单用途预付卡 企业的检查 |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县级以上商务 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 事项 | 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备案企业 | 10% | 1 | 现场检查 | |
23. | 区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 县级以上商务 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 事项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 20% | 1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
24. | 区商务局 | 进销存台帐管理监督检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 县级以上商务 主管部门 | 一般检查 事项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 20% | 1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
25. |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区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 | 一般检查 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30% | 1 | 现场检查 | |
27. |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对歌舞娱乐场所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区文化广电 和旅游局 | 一般检查 事项 | 歌舞娱乐场所 | 20% | 1 | 现场检查 | |
28. | 区应急 管理局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随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区应急局管理局 | 重点检查 事项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 100% | 1 | 现场检查 | |
29. | 区应急 管理局 | 对工矿商贸单位安全生产的随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区应急局管理局 | 事项 | 工矿商贸单位企业 | 50% | 1 | 现场检查 |
30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组织)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组织)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组织)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 ||||
3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组织)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组织) | 现场检查 |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 事项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 ||||
3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 ||||
3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场主体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
34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组织)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 |
35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
36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 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拍卖法》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个体工商户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 |
3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行为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广告法》 《食品安全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 |
38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1.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2.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1.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2.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
39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1.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2.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 |
40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3 | 现场检查 | |
4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 条例》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3-4 | 现场检查 |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
4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 《食品安全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 经营者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 经营者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 经营者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4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食品安全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 经营者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 经营者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学校、托幼机 构、养老机构 等食堂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 经营者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44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食品安全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餐饮服务 经营者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食品安全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45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 农贸市场)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3-4 | 现场检查 |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 销售者 | 现场检查 | |||||||
46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 检查 | 《食品安全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 条例》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婴幼儿配方 食品销售者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3-4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 条例》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销售者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3-4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4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保健食品 销售者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3-4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48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特种设备生 产、使用单位 及检验检测 机构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49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组织)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 |
50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计量法》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组织)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节约能源法》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抽样检测 | ||||
5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检查事项 | 企业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抽样检测 | |
5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计量法》 《产品质量法》 《认证认可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检验检测机构 | 1.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2.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5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利真实性 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类市场主体 | 现场检查 | |||||||
54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组织)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组织)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组织)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 |||||||
55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 事项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 |
56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经营者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经营者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化妆品业务的 经营者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1 | 现场检查 |
57 | 区卫健委 | 医疗、传染病卫生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区卫健委 | 一般检查 事项 | 医疗卫生机构 | 5% | 1 | 现场检查 | |
58 | 区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区卫健委 | 一般检查 事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公共场所 | 5-10% | 1 | 现场检查 | |
59 | 区卫健委 | 职业、放射卫生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区卫健委 | 一般检查 事项 | 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5-10% | 1 | 现场检查 | |
60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农作物种子登记证、标签监督、种子质量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新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农资生产、经营单位 | 10% | 2 | 现场检查、 抽查 | |
61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农药登记证、标签、产品质量、使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新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农资生产、经营单位 | 10 | 2 | 现场检查、 抽查 | |
62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肥料登记证、标签 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新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农资生产、经营单位 | 10 | 2 | 现场检查、 抽查 | |
63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新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重点检查事项 | 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 | 5% | 1 | 现场检查、 抽查 | |
64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动物养殖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新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重点检查事项 | 动物养殖场 | 10% | 1 | 现场检查 | |
65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动物防疫监督抽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新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重点检查事项 | 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等 | 50% | 1 | 现场检查 | |
66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饲料、饲料添加剂 监督抽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新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重点检查事项 | 饲料、添加剂生产以及经营企业 | 30% | 1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
67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 | 《兽药管理条例》 | 新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重点检查事项 | 兽药生产、经营单位 | 20% | 1 | 现场检查 | |
68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新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重点检查事项 | 动物诊疗机构 | 20% | 1 | 现场检查 | |
69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河南省消防条例》 | 新华区消防救援大队 | 一般检查 事项 | 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二级消防安全单位100% | 1 | 随机抽查 | |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一般单位 | 一般单位总数的3% | 1 | 随机抽查 | |||||||
70 | 区金融工作局 | 三类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的通知》(豫金发【2020】8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 | 区金融工作局 | 一般检查 事项 | 全区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 | 50% | 1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
71 | 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客运或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区交通运输局 | 重点检查事项 | 客运经营者 | 100% | 1 | 现场检查 | |
72 | 区交通运输局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区交通运输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5% | 1 | 现场检查 | |
73 | 区交通运输局 | 对危险品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区交通运输局 | 重点检查事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100% | 1 | 现场检查 | |
74 | 区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区交通运输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5% | 1 | 现场检查 | |
75 | 区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区交通运输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10% | 1 | 现场检查 | |
76 | 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服务情况 | 《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辖区有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 2% | 1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77 | 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辖区施工建筑工程 | 不少于5% | 1 | 现场检查 | |
78 | 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 区司法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律师事务所 | 5% | 1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79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区司法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3% | 1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80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50号) | 区民政局社团股 | 一般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5% | 1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
81 | 区民政局 | 公墓检查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 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执法大队 | 一般检查 | 公墓经营主体 | 50% | 1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
82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一般检查 | 养老机构主体 | 100% | 1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
83 | 区财政局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法号》 | 新华区财政局 | 一般检查 事项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 5% | 1 | 实地查看 | |
84 | 区财政局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五条;《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一条。 | 区财政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5% | 1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85 | 区统计局 | 统计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区统计局 | 一般检查 | 统计调查对象 | 2% | 1次/年 | 实地查看 | |
86 | 新华区发改委 | 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区发改委 | 一般检查 事项 | 重点用能单位 | 20% | 1 | 实地查看 |
附件二:
2023年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共27项)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监督检查 |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区发改委); 2.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区市场监管局); 3.统计执法检查(区统计局)。 | 重点用能企业 | 20% | 新华区发改委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 |
2 | 新华区道路运输企业 | 1、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新华区道路运输企业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新华区交通运输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新华区民办幼儿园 | 1、对民办幼儿园督导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新华区民办幼儿园 | 1.A类民办幼儿园5%;2.B类民办幼儿园10%;3.D类民办幼儿园20% | 区教育体育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新华区三类金融机构 | 1.三类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2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 | 三类机构 | 1.低风险企业不低于1%比例;2.中风险企业不低于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不低于10%比例;4.高风险企业不低于20%比例 | 区金融工作局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5 | 新华区养老机构 | 1、服务运营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养老机构 | 低风险企业不低于1%的比例;中高风险企业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联合检查 | 区民政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新华区农资市场 | 1.农作物种子登记证、标签监督、种子质量检查; 2.农药登记证、标签、产品质量使用监督检查; 3.肥料登记证、标签监督检查; 4.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新华区建筑施工企业 | 1.规章制度检查; 2.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3.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新华区建筑施工企业 | 新华区建筑施工企业风险分类A类1%,B类3%,C类10%,D类20%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住建局 |
8 | 新华区加油站行业 | 1.规章制度检查(区人社局)2.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区人社局)3.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区人社局)4.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区统计局) | 新华区加油站行业 | 新华区加油站行业信用风险分类A类1%,B类3%,C类10%,D类20%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统计局 |
9 | 新华区人力资源市场领域
|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检查(区人社局)2、登记事项检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新华区人力资源市场 | 新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分类A类1%,B类3%,C类10%,D类20%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新华区统计局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 | 1.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区统计局) 2.规章制度检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建筑业工地检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级资质以上建筑业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新华区统计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1 | 新华区统计局房地产企业 | 1.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区统计局) 2.规章制度检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服务情况(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全区房地产企业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新华区统计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12 | 新华区医疗机构 | 1. 医疗、传染病卫生监督检查。 2.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 | 一级、二级医疗单位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区卫健委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13 | 新华区美容业 | 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2.医疗、传染病卫生监督检查 3.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新华区公共场所美容业卫生监督检查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区卫健委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新华区歌舞娱乐场所 | 1. 对歌舞娱乐场所检查 2.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 | 新华区辖区内歌舞娱乐场所 | 1.低风险企业不低于1%比例;2.中风险企业不低于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不低于10%比例 |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15 | 新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检查 | 新华区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低风险企业不低于1%比例;2.中风险企业不低于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不低于10%比例 |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新华公安分局 |
16 | 新华区消防器材零售行业 | 1、对辖区消防器材零售公司或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2、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3、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5、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消防器材零售公司或企业 | 1.低风险企业不低于1%比例;2.中风险、高风险企业不低于3%比例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7 | 新华区工贸行业 | 1.对工矿商贸单位安全生产的随机抽查 2.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 3.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工贸企业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8 | 新华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1.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随机抽查 2.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100%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19 | 新华区有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 1.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服务情况。 2.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 | 有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20 | 新华区在建建筑工程 |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2.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检查 | 在建建筑工程 | 不少于5%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21 | 新华区旅馆业从业单位 | 1.对旅馆业从业单位治安检查;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旅馆业从业单位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3.中高风险企业10%比例,4.高风险企业20%比例 | 新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2 | 新华区民爆从业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 2.对工矿商贸单位企业安全生产的随机抽查。 | 民爆从业单位 | 30% | 新华公安分局网安大队 |
区应急管理局 |
23 | 新华区代理记账机构 | 1.会计代理记帐机构监督检查。 2.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 1.低风险企业1%比例;2.中风险企业3%比例; | 区财政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4 | 新华区食品零售、餐饮业 | 1.登记事项检查;2.食品销售监督检查;3.餐饮服务监督检查;4.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监督抽查 | 新华区中高风险类食品零售、餐饮业市场主体 | 中高风险类10%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25 | 新华区医疗机构 | 1. 广告行为检查 2. 价格行为检查 3. 医疗、传染病卫生检查 | 新华区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零售环节A类、B类、C类企业。
| 1.公立医疗机构100%。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3.营利性医疗机构5%。4.药品零售A类企业5%比例;B类企业10%比例;C类企业20%比例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6 | 新华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 1.进销存台账管理监督检查。(区商务局) 2.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随机检查。(区应急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 按照信用风险分类进行联合检查:A类按1%的比例、B类按3%的比例 | 新华区商务局 | 区应急局 |
27 | 新华区新车销售企业 | 1.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区商务局) 2.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新车销售企业 | 按照信用风险分类进行联合检查:A类按1%的比例、B类按3%的比例 | 新华区商务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