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新双随机办〔2022〕23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2-0003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营造便利高效、健康有序、重信守诺的营商环境;为达成依法统计、合规调查、诚信负责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平政〔2019〕26 号)文件精神要求,《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豫统办文【20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随机抽查制度》(豫统文〔2016〕85号)和《平顶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随机抽查制度》(平统文〔2016〕41号)文件要求,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个单位对新华区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及社会群团组织的基础资料进行抽查验查。现将《平顶山市新华区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基础资料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顶山市新华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平顶山市新华区规模以上服务业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1月31日
二、检查对象
区级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及社会群团组织,按照2%的比例进行联合检查。
三、检查内容
1.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2.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
3.规章制度检查。
四、实施检查
1.成立由随机抽取的区统计局执法人员任组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人员为组员的检查小组。
2. 检查小组应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
3.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4.责令当事人停止活动与督促当事人整改可视情节采用口头方式、书面方式或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
5.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五、检查结果处理
1.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抽查事项检査情况,填写《部门联合抽查检査情况记录表》和《多项调查基础资料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并签字确认。
2.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 (1) 通过登记的信息(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 当事人不配合检査;(3)不合格;(4)未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5)未规范使用营业执照(登记证);(6) 公示信息不合规定或弄虚作假;(7)发现问题责令改正; (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9) 合格。
六、检査结果公示
执法检査人员在检査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査、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部门联合抽查检査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査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査过程、检査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区统计局: 曹转转 1863757060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勇 15537506665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何向伟 15993576685
附件:1、《平顶山市新华区统计局2022年度规模以上服务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2、《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3、《多项调查基础资料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
附件1: 平顶山市新华区统计局2022年度规模以上服务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序 号 | 任务名称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抽查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2022年新华区规模以上服务业联合检查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
| 统计执法检查 | 1.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2.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 3.规章制度检查。
| 全区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 | 区统计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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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执法检查人员 | 单位 | 姓名 |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 |||
区统计局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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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注册号 |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区统计局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备注 | ||||||
检查对象(签字/盖章) | 执法检查人员(签字/盖章) | |||||
2022 年 月 日 | 2022年 月 日 | |||||
附件3
《多项调查基础资料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
单位 | 抽查户数 | 抽查结果 | 处理结果 | |||||||||||||
未 发 现 问 题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 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合格 | 不合格 | 责 令 整 改 | 立 案 查 处 | 函 告 许 可 部 门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 列 入 异 常 名 录 | ||
区统计局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