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索引号 11410402005462140C/2022-00037 关键词 平新卫【2022】20号
主题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新华区卫健委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平新卫【2022】20号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3-29       浏览次数:

区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按照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及河南卫生健康委2022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抽查范围。2022年我市卫生健康监督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开展,医疗、传染病卫生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检查等专业,抽查事项实现全覆盖。

(二)抽查对象为全市监管单位;抽查内容参照国抽、省抽的要求进行;抽查比例、抽查频次和抽查方式等按照市政府双随机抽查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一单两库”。按照省、市出台的最新清单,认真梳理各业务条线的抽查事项,做到监管事项无遗漏;要本着“谁建立、谁管理”的原则,结合行业分类、重点领域和监管工作需求,对检查对象明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平台中已标注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综合考虑执法队伍实际、内部职能划分、执法人员专长等因素,提高人员匹配的精准性、抽查检查的高效性。

(一)规范抽查检查工作程序。各科室合理地组织实施抽查,抽取的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对每期抽查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推进系统内部联合抽查,提升监管效能。坚持做到“能联尽联、应联必联”,积极开展系统内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要突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守住安全底线和红线;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区分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提高“双随机”抽查的精准性和震慑力,推进智慧监管、精准监管。

(三)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和发现问题后续处置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确保后续处理到位。涉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抄告、移送,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防止后续监管脱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法监科要积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在工作制度机制上着力,在组织、协调推进上发力,在检查、督导相关部门落实上下功夫,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加强内部工作融合、协调、配合,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整体推进。法监科、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加强对本业务条线的工作指导,确保本业务条线的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法监科加大各科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召开会议调度,定期督导,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三)增强责任意识。各科室、站所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科学、严谨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确定的抽查事项、检查流程和相关要求开展抽查检查,坚决杜绝抽查检查部到位、走形式、随意录入结果等现象。

(四)注重情况反馈。各科室、站所要根据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对抽查及平台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反馈法监科,法监科及时向新华区卫健委和我市“双随机”反馈。

(五)加强协调督导,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登记、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抽查事项检查工作。

 

附件:新华区卫健委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

平顶山市新华区卫健委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计划

序号

部门名称

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名    称

抽查依据

检查

主体

事项

类别

检查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频次次/年

检查方式

备注


区卫健委

2022年新华区医疗、传染病卫生检查

医疗、传染病卫生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卫健委

一般检查

事项

医疗卫生机构

5%

1

现场检查

3月-12月


区卫健委

2022年公共场所卫生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区卫健委

一般检查

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公共场所

5-10%

1

现场检查

3月-12月


区卫健委

2022年职业、放射卫生检查

职业、放射卫生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区卫健委

一般检查

事项

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10%

1

现场检查

3月-12月

 

 

 

 

 

2022年3月29日

新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打印此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