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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新华区国家常规 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基础资料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新双随机办[2021]23号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11-23       浏览次数:

平新双随机办[2021]23号

 

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营造便利高效、健康有序、重信守诺的营商环境;为达成依法统计、合规调查、诚信负责的工作目标,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平政〔2019〕26 号)精神要求,《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扎实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豫统办文【202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随机抽查制度》(豫统文〔2016〕85号)和《平顶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随机抽查制度》(平统文〔2016〕41号)文件要求,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个单位对新华区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及社会群团组织的基础资料进行抽查验查。现将《平顶山市新华区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基础资料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平顶山市新华区国家常规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基础资料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21年10月11日至12月31日

二、检查对象

区级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及社会群团组织,按照2%的比例进行联合检查。

三、检查内容

1.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2.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

四、实施检查

1.成立由随机抽取的区统计局执法人员任组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为组员的检查小组。

2. 检查小组应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

3.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4.责令当事人停止活动与督促当事人整改可视情节采用口头方式、书面方式或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

5.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五、检查结果处理

1.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抽查事项检査情况,填写《部门联合抽查检査情况记录表》和《多项调查基础资料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并签字确认。

2. 抽查检结果信息包括 (1) 通过登记的信息(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 当事人不配合检査;(3)不合格;(4)未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5)未规范使用营业执照(登记证);(6) 公示信息不合规定或弄虚作假;(7)发现问题责令改正; (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9) 合格。

六、检査结果公示

执法检査人员在检査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査、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部门联合抽查检査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査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査过程、检査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区统计局:曹转转      1863757060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冬平   13639807536

附件:1、《平顶山市新华区统计局2021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2、《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3、《多项调查基础资料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

  

 

附件1: 平顶山市新华区统计局2021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序 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1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    地方统计调查

 

1.统计执法检查。

2.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

区级登记的单位

区统计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2: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执法检查人员

单位

姓名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区统计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对象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注册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检查单位

检查事项

检查结果

区统计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




备注


检查对象(签字/盖章)


执法检查人员(签字/盖章)


2021 年  月  日

2021年  月  日








 


 

附件3

《多项调查基础资料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

 

单位

抽查户数

抽查结果

处理结果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合格

不合格

区统计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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