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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新华区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11-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数据监管,规范统计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区有关执法监管工作的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抽查的事项包括: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依法公开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属地负责;随机抽取、随机选派;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对同一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实行联合抽查,实行“一次抽查、全面体检”。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商事制度改革一项重点工作。乡镇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内部各科室条线(或块)的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统计监管执法各领域中。

第五条 抽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严格落实监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加强执法能力培训,并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培训。

第六条 创新监管方式,实施依法公正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区统计局加强对库内企业的抽查、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督促抽查检查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抽查工作流程

第七条 区统计局实施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制定计划。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由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负责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抽取名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区统计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检查计划要求,通过抽查系统随机抽取企业名单。抽取权限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三)派发名单。业务科室根据抽查名单,首先整理和制定《企业执法检查登记表》,登记表中目录内容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标准、检查程序、法律依据、检查结果等,然后区统计局进行整合,形成检查事项表。

(四)确定方案。承担检查职责的统计部门依据派发的名单和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检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明确检查方式和内容。

(五)实施检查。根据《抽查检查工作指引》和各业务科室制定的检查目录及本单位确定的检查方式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解答。

(六)录入公示。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将检查结果、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录入“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七)汇总情况。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抽查工作完成情况报上级统计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随机抽查

第八条 抽查分为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随机抽取在库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其依法进行检查。

第九条 抽查的对象包括: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在库企业法人单位,具体为: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列入2021年退库计划的企业不在抽查对象范围之内。

第十条 统计局各科室每年要对企业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抽查,不少于辖区内企业的5%。其他事项的抽查、检查根据区统计局要求,实施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全覆盖。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在库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企业的影响,还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检查方式相结合;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领域开展抽查时,可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协会人员参加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评估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

区统计局对利用和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专业机构的专业结论或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统计局对企业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统计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区统计局依法开展抽查,对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证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实施。

第十五条 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应当将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

第五章 结果公示和处理

第十七条 区统计局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在抽查中发现检查结果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区统计局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二十条 区统计局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平顶山市新华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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