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1-0002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新财〔2021〕67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确保财政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按照《河南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双随机办〔2020〕1号)、《河南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豫财监〔2017〕13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平政〔2019〕26号)等精神,结合新华区财政监督工作实际,特制定《新华区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
附:1.新华区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2.2021年新华区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新华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1
新华区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执法检查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豫财监〔2017〕13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平政〔2019〕2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18〕6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新华区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区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会计信息质量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区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在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局机关有关股室根据职责分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负责相关信息的日常维护。
第六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经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七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归口报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局机关有关股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拟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会计事务股汇总,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抽查主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会计事务股汇总,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省级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局机关相关股室应提供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事务股牵头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在实施过程中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省级平台。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区财政局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区财政局工作人员,不得录入省级平台。
第十五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省级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七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32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69号)、《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135号)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区财政局持证执法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抽查主体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各抽查主体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对检查发现问题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省级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批后录入省级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区财政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按规定录入省级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抽查主体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省级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与局机关各业务股室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2021年新华区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名称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检查 主体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次/年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新华区财政局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第98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决定》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 | 区财政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 5% | 1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2 | 新华区财政局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区财政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5% | 1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