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5-00001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生育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根据豫人社办〔2023〕42号文件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直接结算。其中,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其月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顺产享受188天生育津贴,剖宫产享受203天生育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满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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