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5-00002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养老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1.申请时限:年满60周岁前半年内。
2.受理条件:
(1)申请人在转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为正常参保状态;
(2)申请人如在两个以上地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合并账户后,方能提出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
禁止性要求:申请人在转出地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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