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6-00004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新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体裁分类 |
|
服务对象 |
|
如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1-23
浏览次数:
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打印此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