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6-00010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新华区商务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1)报废旧车的范围须为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
(2)旧车须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至报废注销前一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所载明的交车日期和《机动车注销证明》所载明的注销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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