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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6-00001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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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体裁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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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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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是否可以用作公司的住所进行登记?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1-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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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以用作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具体适用,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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