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索引号 11410402005462140C/2026-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住宅是否可以用作公司的住所进行登记?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1-23       浏览次数:

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以用作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具体适用,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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