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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410402005462140C/2026-00002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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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新华区城市管理局 |
体裁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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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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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人纵容犬只在公共场所便溺、排泄粪便不及时清理的,会面临什么处罚?
发布机构:新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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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第55条则规定,违反第38条相关规定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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